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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國家保障公民健康權的義務和途徑

發布時間:2021-06-18 11:12:02
摘要: 公民健康權的實現離不開國家義務的履行,國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確認并積極履行相關義務。 國家是保障公民健康權實現的最重要義務主體。 通過分析國家保障健康權義務的法律原則和倫理基礎、法律依據和現實需要,明確國家在疫情期間尊重、保障和積極保障公民的健康權。 促進實現的三重義務。 始終堅持以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為首要任務,從加強立法、規范執法、保障司法救濟的道路上,全面保障公民健康權。

關鍵詞: 健康權; 權利保護; 國家義務; 疫情防控;

  一、公民健康權的保障與國家義務的履行

  隨著健康中國戰略的深入推進,健康權成為公民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核心,其實現離不開國家的支持與保障。一系列國際文件不僅將健康權作為基本人權的重要內容,而且明確了國家具有尊重、保護和實現公民健康權的義務。

 ?。ㄒ唬┮咔榉揽仄陂g公民健康權保障的義務主體

  總體上看,公民健康權保障義務的主體分為公民本人、其他個人與組織和國家三類。為保障健康權得以實現,會對權利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即國家、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公民等施加義務約束。因此,公民健康權的保障不僅需要作為義務主體的國家履行消極和積極的義務,還需要其他主體參與協作。
 

疫情防控下國家對公民健康權保障的義務及路徑
 

  健康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其義務主體是國家。當公民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并難以實現私力救濟時,需由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予以救濟。如何實現公民個人權利保障的最大化是國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發點,國家存在的基礎和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也只有國家才具備強有力的權力與物質保障,最大限度地排除公民健康權的實現障礙。

  除了作為公民健康權保障的主要義務承擔者的國家外,公民個人也對自己的健康負有輔助的保護義務與實現義務,在維護自身健康權的同時也應注意權利行使的邊界,避免與其他個體的健康權和公共健康安全利益相沖突。

 ?。ǘ┮咔榉揽仄陂g保障公民健康權的國家義務來源

  1. 國家義務的法理與倫理基礎。

  就法理基礎而言,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從國家與個人的關系看,個人是國家的基石,保障個人權利的最大實現成為國家制定政策法規的前提和出發點,也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標志。[1]從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看,國家的權力源自公民的權利,也應當用于公民的權利保障。由于公民權利的內容和范圍受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水平影響,因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和實現程度也應與國家的供給能力相匹配。公民健康權被納入國家政策和法律調整范圍才得以真正實現。[2]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是健康權保障的首要任務,是制定和實施健康權保障法律的根基,由此形成健康權保障的國家義務的良法才能得以全面保障實施。

  就倫理基礎而言,在中國人的觀念中“國”不僅指政權,更蘊含著全民族共同的深厚文化根基,國民普遍具有國泰民安、“家國一體”的大局意識。倫理治理構成中國傳統國家治理的本色。倫理道德是國家執政能力的重要衡量標準,國與家、集體與個人均為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中華民族“家國一體”的觀念為疫情防控提供強有力的精神支柱,凝聚了同舟共濟的偉大抗疫力量。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及時高效的疫情信息公開不僅從國家層面履行了維護全社會公共衛生安全的國家義務,而且通過保障公民個人知情權的實現,優化了政府的公信力,使公民自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實現全面抗疫勝利凝聚民心。

  2. 國家義務的法律依據。

  作為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保障實施的法具有強制性,是國家衛生事業管理和公民健康權保障的利器。健康權的內容與范圍及國家應當承擔的義務等必須有法可依。在我國,健康權是《憲法》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明確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雖然憲法未采取健康權的表述,但是公民健康權的內涵在憲法條文中得以明確體現,成為國家保障公民健康權義務的法律依據?!稇椃ā废嚓P規定僅為健康權的保障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導,健康權的具體內容是通過《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衛生法領域的專門法律來保障實施的。2019年12月28日通過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4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以維護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全面實現其健康權為使命。

  由此可見,公民享有健康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為支撐,國家作為公民權利的維護者,有義務通過政策或法律等制度手段提供公民實現健康權所需要的條件以改善和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3. 保障公民健康權的現實需要。

  新時代“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的全面實施,助力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的蓬勃發展。目前雖已取得基本醫療制度建立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逐漸完備,藥品供應保障制度日趨成熟等方面的顯著成果,但健康權仍面臨很多新問題新挑戰。新冠肺炎疫情抗擊中也暴露出健康權保障體系的缺陷,疾病預防體系在疫情應對中缺乏及時有效性,緊急情況下醫療資源的短缺及地區間分配不平衡矛盾突出,健康權保障體系亟待完善。

  二、疫情期間國家對公民健康權保障的義務種類與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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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義務是指國家通過嚴格規范自身履職行為來避免侵害公民健康。國家在承認健康權的基礎上,負有尊重健康權的消極義務,履行尊重義務是履行其他義務的前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尊重義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尊重公民平等享有健康權。國家不得因公民的政治面貌、經濟條件、宗教信仰等差異而予以區別對待,保證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病例與密切接觸者及時獲得救助與醫療服務的機會均等;二是國家非基于合法事由不得侵害公民的健康權。除了特定情況下依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法定事由外,國家不干涉公民為維持健康所實施的合法行為,嚴格限制實施可能導致人身損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政策或者法律。[3]根據我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屬于法律保留事項,只能由法律來設定。疫情防控期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人實施的醫學檢測、傳染病調查、信息收集等防控措施,屬于履行疫情防控職能的公務行為,被調查的群眾負有積極配合的義務。但是實施防控措施時必須遵循比例原則,非經法律明確授權且非基于法定事由,禁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ǘ┍Wo義務

  保護的義務是指國家負有健康權實現的立法保障義務,科學防范健康風險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人們的健康權免受疾病或人為侵害。具體而言,基于不同地區的人口密度、經濟水平、衛生資源分布情況各異等因素,國家有義務制定和實施不同的政策來調整和縮小地區間健康服務的差距,健全因地制宜的醫保與社會保障體系以補全健康權保護弱項。

  以醫務人員執業保障權為例,醫務人員在重大疫情防治中,負有積極救治傳染病患者的義務,同時按照《執業醫師法》第21條規定,在執業活動中其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享有獲得與其執業活動相匹配的醫療設備與醫用物資、工資報酬等權利。在新冠肺炎重大疫情背景下,奮斗在抗疫一線的醫務人員的生命健康與執業行為更應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中央出臺的關于醫護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享有各項權利的相關規定,包括:提高一線醫務人員的工作補助和薪資水平、實行職稱評聘傾斜政策、關注醫務人員個人防護與心理調整、落實醫務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保障休息權、對困難醫務人員家庭的幫扶等,彰顯了國家逐步強化醫務人員執業保障的立法態度與決心。

 ?。ㄈ崿F義務

  實現的義務是指國家采取相關措施來保障和促進公民健康權的切實實現,有學者又稱為給付義務,即國家為保護公民的健康權,為公民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務或創造條件,確保公民能夠享有充分、適當的健康服務。當公民遭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健康威脅時,需要國家運用公權力為公民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擴展高效透明的公共衛生信息公布渠道,使其能及時地獲取防疫信息并獲得援助。[4]

  國家在健康權實現過程中尊重、保護和實現三大義務相互依存。尊重義務實際內含了保護與實現的義務,尊重義務是健康權保障的基礎與前提,國家應當提供一切可利用的資源以滿足公民對健康的需求。

  三、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健康權保障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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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始終堅持以人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為首要任務。

  “以人民為中心”是法治國家與政府的價值引領,其價值追求體現在公民健康權的具體權利義務規范的內容之中。例如,《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條確立了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以人民為中心的公益性原則。豐富發展以人民為中心的公民健康權理論體系,是以馬克思主義辯證法認識和把握新時代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最新規律,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堅持衛生健康事業的公益性質,促進社會公平公正。[5]因此,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治工作全程必須始終堅持把人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放在首位作為指導思想,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醫療救治、傳染病調查處置和心理援助等應急措施,加強高風險地區傳染病實時監測預警,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實施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源頭防控、綜合治理,阻斷傳播蔓延途徑,保護易感人群,最大程度減輕傳染病的危害。

  2. 有限保護原則。

  健康權的實現過程中是否應當受到限制及其受限制合理范圍,是構建健康權保障法治體系的關鍵問題?;诠脚c權利保障的現實需要,緊急狀態下通常義務人的給付能力會被削弱,難以完全實現法律規定的較高標準的給付內容,從而影響受益權的實現效果。因此健康受益權在緊急狀態下會被克減。[6]特定情況下基于合法事由,國家可以對基本權利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

  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就是憲法對公民行使權利的行為進行限制的原則性條款。健康權的基本權利屬性表明其為普通公民所享有,也應受到有限保護原則的約束。原則上任何人的健康權都依法免受侵犯,但是當侵犯他人的健康權具備法定事由時,為了維護公共衛生健康與社會秩序,國家可以對少部分人的健康權等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7]如在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對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就是有限保護原則的體現??咕芤咔榉揽卮胧┓缸锸且咔榉揽仄陂g重要的犯罪類型,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尋釁滋事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確診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故意傳播新冠病毒的行為,構成此類犯罪。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自由和權利,但為保障國家公共衛生安全,依法從嚴懲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為,特別是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具有正當性。

  3. 健全司法救濟。

  系統完善的司法救濟體系是健康權得以強制實施的必要前提。權利的救濟途徑包括立法完善、行政監管與司法救濟,而司法救濟是所有救濟方式中最具權威性、彰顯法治公平和實現司法公正的權利救濟路徑?;诮】禉嗟幕救藱嗯c社會權屬性,《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家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強調健康權必須在國家和國際層面得到有效的司法或其他適當方式的補救,并由國際組織建立報告審查機制。[8]因此,通過司法審查監督基本醫療服務國家給付義務履行,是當前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健康權保障的有效機制。

 ?。ǘ┚唧w措施

  1. 構建以公民健康權為核心的法律規范體系。

  完善健康保障法治體系是新時代法治國家建設的內在要求。構建以公民健康權為核心的法律規范體系,既是新時代優先發展公共衛生服務與健康產業的偉大戰略,又統一規范了衛生健康領域長期以來法律條文分散于各個部門法體系的問題,充分展現了以公民健康權為核心價值目標的新時代健康法治特點。當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發生時,由于公民不具備預防的認知能力與強大的抵抗能力,只能依靠國家履行提供醫療物資與疫情防控保障措施等積極義務來保障群眾的生命健康權。

  在健康權的國家義務法典化與規范化的立法趨勢下,我國可以構建以積極義務為主、消極義務為輔的健康權保障國家義務體系。國家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兩大健康權保障的積極義務,除了在《基本醫療與健康促進法》中予以明確規范,還可以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法》《醫療救助法》等專門法細化國家積極義務履行行為規范。

  2. 強化司法保障職能。

  在我國新冠肺炎疫情初期較為嚴峻的形勢下,全國上下積極投身疫情防控阻擊戰,但仍存在部分防控失職行為,必須對這類行為進行問責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得以有效實現。如,湖北省紅十字會3名干部因接收和分配捐贈款物中存在問題被問責;武漢市3名干部因違規領取口罩被處分;湖北黃岡市衛健委主任唐志紅因玩忽職守被免職。除了對疫情防控瀆職的工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還應發揮刑法保障與司法建議功能,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大的司法保障。

  2020年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疫情期間典型犯罪的法律適用提供更為明確的指導。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中失職瀆職行為,以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為保障公民健康權得以全面實現,司法機關對于衛生行政機關明顯不當或違法侵害健康權的行為,除了撤銷之外,還能以司法建議形式督促衛生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保障健康權實現的義務。我國《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4款對司法建議適用情形和方式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司法建議對法律的完善與準確適用具有重要價值。例如,法院可以對在疫情期間健康權侵權案件審判中發現的衛生行政主體在醫療信息管理、監管制度、診療行為規范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建議,通過司法建議促進衛生行政主體完善制度、加強監管、規范行為,依法履行給付義務以保障公民健康權的具體實現。

  國家在健康權實現過程中的尊重、保護和實現的三大義務相互依存。當公民面臨重大傳染病公共衛生事件的健康威脅時,為了保障公民健康權的全面實現,國家不僅要承擔尊重健康權的消極義務,還應當履行保護和實現健康權的積極義務。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治工作全程必須始終堅持把人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放在首位作為指導思想,構建以公民健康權為核心的法律規范體系,發揮刑法保障與司法建議功能,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大的司法保障。

  參考文獻

  [1] [日]大澤保昭.人權、國家與文明[M].林浩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220.
  [2] 舒德峰.健康權之法理研究[D].武漢:武漢大學,2013.
  [3] 史明慧.論我國公民健康權保障的國家義務[D].湘潭:湘潭大學,2015.
  [4] 王靜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健康權保障——圍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展開[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0(03).
  [5] 胡劍,柳澤民.健康中國視野下公民健康權法治路徑探析[J].懷化學院學報,2020(02).
  [6] 劉長秋,趙之奕.論緊急狀態下公民健康權的克減及其限度[J].法律適用,2020(09).
  [7] 劉欣.淺析我國公民健康權的實現[J].法制與社會,2016(22).
  [8] 劉耀輝.基本醫療服務國家給付義務司法監督[J].云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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